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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参与机关、企事业等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战略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和流转。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并贯彻落实。(六)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重点区域城市设计、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组织、指导村镇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监督的地方性政策。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七)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并申报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按权限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申报和转用工作。依法承办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土地征收征用、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和制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附图,拟订并申报国土空间用途更改和规划条件变更,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依法核发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拟订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地方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造林绿化、退耕还林等工作。负责森林公园、森林小镇、森林人家、森林康养基地创建和申报工作。指导水土流失、荒漠化防治、城乡绿化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义务植树等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及备案,监督管理测绘行业成果质量和市场秩序。按权限负责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识保护工作。(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制定全县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林业生产建设的总体布局、林业产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修复等经济调节政策,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十四)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县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十五)负责全县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森林火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森林火险、林业有害生物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森林火险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十八)配合国家、省、市对县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督察。负责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其中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等查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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